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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17/9/15 16:28:49 点击次数: 作者: 来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和谐宜居。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四)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

(五)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七)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三)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

(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

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农民夜校、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小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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