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二十六 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收费道口车辆拥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规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七 条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快递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不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